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3号)
绥民贵字[2018]3号
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各单位:
《广州市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发给您,请关注。
广州市民政局
2018 年 2 月 7 日
广州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烈士表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和《烈士纪念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和《广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穗长发[1998]1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在革命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骨灰的公墓。因公或因病去世均被安置。 这是一座歌颂烈士、服务公民的陵园。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驻穗中央单位、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可以将骨灰安放在公墓:
(一)烈士;
(二)军人;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名人;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在墓地的人员。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死者亲属应当到墓地管理机构填写《骨灰安放登记表》,报县(团)以上死者居住的单位。 经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委(党组)审核并盖章后,死者亲属可凭死亡证明到墓地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死者亲属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和户口簿。 请携带您的存折、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墓地管理处办理骨灰安放手续。
第五条 配偶一方死亡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人员,另一方不属于上述人员或者属于上述人员之一的,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可以根据配偶一方的身份和级别进行选择。 将骨灰存放在适当的地方。 有再婚史的,一方配偶骨灰盒存放地点应根据遗嘱、遗嘱或者亲属协商一致确定。
第六条 骨灰安置分为室内存放和室外安置。
室内存放骨灰的区域分为三个区域:烈士骨灰存放区; 副省级、广州市副市级、副军衔以上军队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人员以及享受老红军待遇的人员。 骨灰存放区; 其他人的骨灰存放区。
户外安放骨灰的区域有四个:烈士陵园区; 省部级人员陵园区; 名人、统战人员墓地; 以及其他人员的墓地。
第七条 骨灰存放在室内的,骨灰盒长、宽、高不得超过33厘米、28厘米、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 骨灰盒正面应记载死者的姓名、性别、籍贯和出生、死亡日期。
骨灰安放在烈士墓区时,墓碑上的文字应当经死者居住单位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厅局、处级单位)审核。或以上)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放置骨灰的墓(室)不得投机、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不得展示易燃、易爆、易腐烂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物品; 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九条 骨灰存放在室内的,烈士骨灰可以长期存放,免收存放费; 其他人员骨灰存放期限原则上为20年,存放费用须由死者亲属缴纳。
选择露天安葬的,死者亲属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政府决定设立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前往墓地祭祀死者时,应当凭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灵位),并在指定区域祭拜骨灰(灵位); 祭祀完毕后,骨灰应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对后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 骨灰存放期间,亲属要求提前领取骨灰的,应当办理领取骨灰手续,不再预留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申请延续的,经墓园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办理延续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到墓地办理骨灰领领手续(凭旅居国外亲属护照证明,12个月内) ; 逾期不领取骨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死者亲属、生前好友、死者工作单位及有关单位可以收集、整理骨灰,安放在墓地。 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烈士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名人,其生平事迹和教育文物送入陵园管理处保管、陈列,供后人瞻仰、学习、借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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